第一条,严禁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
第二条,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
第三条,严禁招生学校向生源学校或教师支付招生费用,生源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招生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的经费、实物。
第四条,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干预、替代学生填报志愿。
第五条,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第六条,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或与其他学校、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学生,举办普高班或擅自开办国控专业,以虚假注册、双重注册学籍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专项资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