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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201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分享 2016-09-01 来源:原创 作者:易茜 编辑:本站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长沙市201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文体广电局,市区各中小学(含子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以及《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1075号)、《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普通高中新增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7号)等文件精神,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收费按已核定的价格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春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春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安排见《2017年春季普高收费标准表》(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17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公办高中停招择校生,原招收的择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根据《长沙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长政办函〔2016〕202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四、民办教育收费按《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五、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
  七、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九、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颁布的《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十、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关于规范长沙市寄宿制学校收费管理的批复》(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寄宿生生活服务费严格按《关于核定非全日制寄宿生生活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16〕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二、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十三、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加强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十四、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十五、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文体广电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改、财政、教育、文体广电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2017年春季普高收费标准表
  2. 2017年春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